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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地方法规2025-09-2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9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2020-01-17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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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城市、人口、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4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相关工作。
第6条
节水工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将节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水宣传月。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9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编制节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10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11条
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
第12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提交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生产经营计划和用水计划建议等下达用水计划。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第14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15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16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第17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类别中最高水价或者水资源税标准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18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9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水、矿泉水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对地热水、矿泉水进行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地热水、矿泉水取水井的审批数量。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对池塘、水坝等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蓄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灌溉技术,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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