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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10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0
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推进航运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航运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航运,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水域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航道、港口、船舶、运输组织方式等为重点领域,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节约、节能降碳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发展,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化航运模式。
第3条
绿色航运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航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绿色航运相关工作。
第5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绿色航运领域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等工作的协调推进,对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绿色航运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指导规划编制实施、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临港产业发展,做好绿色智能船舶制造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绿色航运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区域合作、海关、金融、电力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航运相关工作。
第6条
航运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合作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参与制定绿色航运相关规划、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色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舆论监督。
第7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智慧航道、智慧港口等建设,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导航等技术以及无人机等装备,在港口建设运营、航道养护、船舶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电子航道图、航道运行监测预警、应急指挥智能调度、船岸云协同等场景建设与应用。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8条
本市应当贯彻交通强国、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发挥规划体系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航运发展纲要,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应用、港产城协同、交旅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 组织编制航道、港口等规划应当落实绿色航运发展纲要相关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水域保护、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第9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航运功能需求、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高等级航道布局研究,统筹推进干线航道联网、支线航道改造,全面优化航道网络结构,提升通航能力。
第10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湖州港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航道和岸线资源分布、产业布局以及物流运输需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布局,提升港口能级和竞争力。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绿色港口发展规划,明确湖州港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要求,并促进港口建设与沿河环境风貌、周边城镇建设相协调。
第11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部门和机构,合理布局建设船用充换电、加注设施,并制定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构建便捷完善的设施网络。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12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设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政策措施,促进船舶制造产业加快绿色转型,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制造基地,推动船用储能、电机、电控以及充换电、加注设施等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研发应用电池、甲醇等绿色动力和智能航行等技术,开发满足不同应用场景需求的标准化船舶系列产品,提升绿色智能船舶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绿色智能船舶,引导水路运输企业和火电热电、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优先使用绿色智能船舶,提升清洁运输水平。 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鼓励现有燃油动力船舶有序退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设置船舶拆解点,完善船舶拆解配套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回收利用。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培训的管理,督促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履职能力培训,指导船员培训机构将绿色智能船舶操作技能纳入适任培训内容。
第14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航道建设,优先采用生态影响较小的航道整治技术与施工工艺,推广生态友好型新材料、新结构的应用,加强疏浚土等资源综合利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技术条件、功能需求,制定航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内容、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事项,提高航道养护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碳水上服务区建设,推广应用低碳循环技术、清洁能源和绿色节能管理方式,促进节能降碳。
第15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引导港口经营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作业设备,采取低碳港区、生态护岸等管理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向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岸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障岸电设施正常使用。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有序衔接,拓展河海联运。 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枢纽、集疏运通道和智能信息平台建设,引导运输企业建立标准化运营体系,促进运输单证、装载器具、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智能匹配返程货物,减少空载运输。 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大宗货物公路运输转向水路运输,适箱散装货物转向集装箱运输,降低物流成本,减少碳排放。
第1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拓展现代物流服务和高端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家居、建材等传统适水产业绿色转型,引导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新兴适水产业临港集聚,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体系。
第18条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水利等部门应当推进水路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合理布局建设客运码头、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发掘沿岸文旅资源,打造研学、商务、夜游、节庆等水路主题旅游线路,促进水上旅游消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规范、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19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设备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绿色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智能船舶和船用充换电、加注设施等相关保险产品,合理设置保费和保额,支持绿色智能船舶推广应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20条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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