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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地方法规2025-09-30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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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当前版本
2000-10-15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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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3条
集体合同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4条
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三方协商制度。
第7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书面协议。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技术创新、能级工资;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
(八)劳动安全卫生;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十)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十四)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8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9条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双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定
第10条
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11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12条
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九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委托他人的,应当签署委托书。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中女职工和残疾职工较多的,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残疾职工代表。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当签署委托书。
第13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通知对方。
第14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优先保留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个人严重过错,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错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15条
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16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17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前款规定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报送材料包括: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集体合同文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1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审查集体合同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19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20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变更以及双方协商代表变动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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