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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23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3
信阳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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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兴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发展、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或者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4条
民宿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域统筹、生态优先、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民宿发展促进相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民宿发展促进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民宿发展促进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宣传贯彻民宿等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和产品推介,加强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支持和引导民宿提升品质、创建品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民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民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引导会员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宿发展工作。对在民宿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
第10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通过租赁、置换、联营等方式,依法盘活城乡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房屋发展民宿。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办民宿,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1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推广民宿贷等金融产品,拓宽民宿经营者融资渠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政策,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养、创业基地,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培训工作。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宿经营者采用“民宿+”模式,延伸民宿产业发展链条,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红色文化、茶文化、根亲文化、淮河文化等特色资源,加强民宿产品创新,促进民宿特色化发展。
鼓励民宿经营者传承、展示、推广信阳菜,实现信阳饮食文化的活态传承与产业价值提升。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露营、旅拍、研学、健康养生、户外运动等多元业态经营,开发非遗文创、民俗体验等沉浸式文旅项目。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别山生态休闲旅游带、淮河生态文化旅游带、茶文化休闲度假区,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康养旅游基地、风景廊道等周边发展民宿,打造民宿集聚区,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宿集聚区供水、污水处理、通信、路网和游客中心、导览标识等配套设施,开通民宿目的地客运专线,为游客提供便利。
第15条
支持本地民宿经营者做强做优做大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资者在本地投资经营,促进民宿品牌化发展。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旅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民宿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广营销等服务。
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智慧化运营、智能化服务、个性化体验。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民宿经营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推介机制,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和线路,打造民宿区域公共品牌。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全流程关联事项,明确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实现高效集成办理。
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开办民宿的限制性条件。
第19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规定。
民宿经营者不得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开办民宿;改建或者装修既有建筑用作民宿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体现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并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20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宿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
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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