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9-26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6
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第3条
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循序渐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着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5条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7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促进乡村振兴公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执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10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基础研究、重大科技育种攻关,扶持和服务地方特色优势种业发展,根据需要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推动种子企业培育、繁殖、推广一体化发展。
第11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依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农场、企业等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推广小型农机装备和专用机具。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巩固优势产业地位,推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畜牧业,培育畜禽优良品种,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推动生猪、肉牛、肉羊、肉鸡等产业发展,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打造优质、安全、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渔业发展空间,优化养殖布局,保护划定的养殖区,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发展深远海养殖,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化设施农业发展,推动建设标准规范、装备先进、产出高效的现代种养设施,鼓励建设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贮藏保鲜窖等设施,提升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生产供应能力。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推进粮食、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和农村地名标志导向等建设,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健全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建设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物流,降低物流成本,依托行政村、中心乡镇升级改造闲置农房、商超和集贸市场,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形成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业品牌,夯实农产品品质基础,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认证、推广、保护和监督,推动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开展跨界融合创新品牌营销,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17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和评价,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18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应用。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冰雪旅游等业态,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依托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农业与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提升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特色乡镇、特色民俗村、特色乡村旅游景区,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乡村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养老服务产业布局,加快培育乡村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发展乡村特色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提供适合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