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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9-25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9-25
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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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韩城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韩城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韩城古城的保护、规划、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韩城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古城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生活延续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4条
韩城古城保护实行分区保护,分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城址环境协调区。
历史文化街区北至草市街、北关东街,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东至环城东路的区域,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城区北至陵西路与柿谷坡塬上,南至毓秀桥南牌坊一带,西至规划城西大道,东至城东大道的区域。
城址环境协调区北至侯西铁路和乔南路,南至二环路以南,向西包括涧西村等村,东至桢州大街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城区和城址环境协调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权限依法确定并公布。
根据古城保护需要,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将其他区域纳入古城保护范围。
第5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负责韩城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韩城市人民政府设立韩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
(四)制定并实施古城保护和管理相关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
(五)监督古城保护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韩城古城的保护、宣传和推介等工作;
(六)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水、电、路、气、热、通信及绿化、亮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保障工作;
(七)其他古城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的工作。
第6条
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组织认定和保护历史建筑等工作;
(二)韩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古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土地利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将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系统;
(三)韩城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古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依法做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的报批等工作;
(四)韩城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古城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五)韩城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文旅、档案、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金城街道办按照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渭南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韩城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渭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第8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
编制古城保护的各项规划、保护名录、风貌导则以及研究建设管理、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9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韩城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规划
第11条
韩城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韩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公布或者认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实行挂牌保护。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动态更新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12条
韩城古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三)古树名木、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老字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13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相关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15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应当及时在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16条
依法批准的各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7条
韩城古城保护采取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策略,保护古城北枕台塬、轴线统领、澽水环抱、北塔南桥的整体格局。
保护和展示山水环境、街巷格局、历史风貌,保持传统格局,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保护古城北塔(谭法塔)、南桥(毓秀桥)、中大街(金城大街)的空间格局特色。
保护北关街至金城大街的道路走向,控制街道宽度,保持空间尺度,控制两侧建筑风格、色彩和高度;延续街巷与金塔的对景关系,保护街巷两侧传统建筑。
第18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第19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古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适度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
(四)依法规范设置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
第20条
韩城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关要求。
古城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优先入地埋设,原有地上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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