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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0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02
南阳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加快中医药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中医药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融合、协同创新的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5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对中医药产业进行规划和业务指导,服务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医药产业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强仲景文化品牌,弘扬中医药文化,推介南阳中医药产业。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弘扬南阳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
第7条
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中药材资源保护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阳艾、山茱萸、辛夷、裕丹参、金银花、唐栀子、唐半夏、桐桔梗、夏枯草、杜仲等具有南阳特色和种质优势的道地药材资源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繁育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依法设立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区域。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及种植(养殖)珍稀、濒危中药材。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推广普及中药材种植栽培技术,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水平。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科学利用林地、荒山、荒坡、园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探索粮药、果药、林药、药药间作套种模式,结合水土、气候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中药材种植面积。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道地中药材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第11条
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
第12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及生产流通过程管理,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生产、流通企业利用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资源整合和产业集聚,提高中医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促进中医药、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中医药产业数据的互通共享,加强中药材生产信息搜集、质量监测、价格动态分析和预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设施,为中药材集散市场、交易中心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在中药材产地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定制药园、趁鲜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基地等。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并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实现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与炮制一体化。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加工和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不得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第18条
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需要,在本医疗机构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并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符合中药制剂生产规范的制剂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和研发转化。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依法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目录。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拓展中医医疗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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