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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1-04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04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4-10-16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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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3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5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6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7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8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9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公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10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11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第12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除。
第13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14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15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16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17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已批准的征收范围内的;
(五)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19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20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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