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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地方法规2025-11-28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当前版本
2015-05-21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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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示范带动和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
第3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功能区和重要战略支点作用,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海新城。
第4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滨海新区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发挥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5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深化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机制,提高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水平,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6条
本市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推动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滨海新区应当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落实加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错位联动发展的要求,支撑京津冀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
第7条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8条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港产城协同联动,以港聚产、以产兴城,完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产业带城市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滨海新区各项改革创新,组织推动滨海新区带动其他区联动发展。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10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第11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统一推进综合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落实港产城融合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13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14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15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16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和服务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发展,为经济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17条
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拓展产业、金融、消费、港航功能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18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自主创新、原始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新主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前沿领域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在优势领域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
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为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同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园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配套融合。
第19条
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与北京科技研发能力更好结合,支持建立完善滨海新区与北京科创园区协同创新、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算力基础设施共用,支持滨海新区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市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复制用好北京中关村改革创新经验,构建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创新科技发展空间,打造北京创新资源在天津高质量转化优质承载地。
第20条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智能科技、信创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培育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智能医学、深海探采、空天利用等未来产业。创新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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