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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8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文化保护传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文化保护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永定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永定新河所涉及的武清区、北辰区、东丽区、宁河区、滨海新区相关街镇级行政区域。
第3条
永定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永定河建设成为流动的河、绿色的河、清洁的河、安全的河。
第4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协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落实永定河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
第5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相关保护责任。
第6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等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本市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流域治理。
第8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永定河流域绿色发展。
第9条
本市强化永定河流域保护科技创新支撑与引领,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数字孪生永定河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永定河流域治理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10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永定河流域保护的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永定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1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水网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支撑,加强永定河流域保护,发挥规划对永定河流域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2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永定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和规模。
第13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防洪相关工作纳入城市防洪规划,并按照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的要求,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第14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加大永定河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 在永定河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本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严格岸线用途管控,维护水生态空间稳定,促进岸线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16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防洪排涝工作,完善防洪抗灾体系,健全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第17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设施的布局、建设和管理,强化河道综合整治,保障防洪安全。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18条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19条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阻水渔具;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永定新河入海河口治理,对入海河口进行清淤疏浚,维持行洪、排涝和纳潮畅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保障河口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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