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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1-28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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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促进边境地区边防安全巩固、经济社会发展、边民安居乐业,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屯兵和安民并举、固边和兴边并重。
第4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推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人口稳步增长、产业发展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构建固边有能力、兴边有支撑、富民有渠道的发展格局,努力实现边民富、边关美、边境稳、边防固。
第5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示范引领、整体推进。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创建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创建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兴边、惠民安边、团结固边、文化润边、治理强边等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稳边固边
第9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强边固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10条
自治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
第11条
自治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工作,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力宣传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爱国守边的先进典型,加强边境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共同守卫祖国边疆。
第12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管理,统筹国(边)界管理、巡边固边、军事设施保护、边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机制,整合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构建信息化、智能化防控体系,提升稳边固边能力。
第13条
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进出边境管理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以及边境地区治安、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案件。移民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的边防管理。
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开展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14条
自治区统筹资源配置,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完善与边境管理相适应的护边员员额保障体制,建立健全护边员使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机制与保障、抚恤优待机制,增强边境地区综合管控力度。
自治区探索建立高海拔、自然资源匮乏、条件艰苦、守边护边任务艰巨的边境地区边民特殊补助制度。
第15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16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17条
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完善双拥工作机制,深化“五共五固”活动,建设边境党建红色教育基地,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国门意识、国防意识。
公民、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18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制定完善保护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19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生态保护第一,聚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预防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边境地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 发展兴边
第20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发展、开放共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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