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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1-29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9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2017-03-30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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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4条
轨道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高效、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工作,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国防动员、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7条
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本市轨道交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轨道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轨道交通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运营效率、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8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多元化筹集相结合。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等规划。
第11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第12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本着快捷、畅通、便民的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13条
已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14条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详细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轨道交通沿线及设施周边用地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16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17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轨道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项目中,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不可分割、需要统一实施的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18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9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20条
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降噪、减振、抑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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