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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延安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苹果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提质增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苹果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税务、海关、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苹果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科学规划苹果种植区域,优化苹果生产布局,促进苹果产业提质增效。
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规模化种植。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苹果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完善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依法建设高标准采穗圃,开展良种繁育、砧穗组合等技术研究,培育、引进、推广苹果新优品种和脱毒种苗。
第10条
苹果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苹果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引进国外种子苗木的,应当通过隔离试种和采购地检疫机构检疫。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苹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园、绿色果园、有机果园等生产基地。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新建、改建果园优化栽培模式,调整新优品种结构,促进色系、口感、果形、规格差异化发展。
第13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苹果生产经营者,按照《延安苹果标准综合体》、《洛川苹果标准综合体》等技术标准,推广新砧木、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提高苹果生产管理水平。
第14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苹果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技术等,保障苹果质量安全。
苹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苹果质量安全标准、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销售的苹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苹果质量:
(一)改造低产低效果园,推行先进栽培模式;
(二)加强土壤生物改良;
(三)科学配置授粉树;
(四)果园生草、增施有机肥、化肥减量增效等;
(五)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生物防控、生态调控和药剂防控相结合的病虫害综合防控;
(六)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
第1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苹果种子苗木;
(二)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苹果种子苗木;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
(四)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病虫害防治;
(五)在苹果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苹果产业投入品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加强苹果产业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制定苹果产业重大生物灾害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防范,降低灾害损失。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苹果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应急防治。
苹果生产者发现苹果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气象部门应当为苹果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苹果生产经营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果园面源污染,保护苹果生产生态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将苹果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苹果生产区域或者优质种苗资源区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保护区。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代苹果市场体系,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完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促进苹果及其制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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