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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地方法规2025-11-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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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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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3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4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第6条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7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8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完善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专门学校的设置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专门学校入校和离校评估,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离异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职责。
第12条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13条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第14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第15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认定与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17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指导禁毒志愿服务队伍等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学生法治宣传教育。
第19条
本省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重点场所的巡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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