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24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4
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全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及其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依法设置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第4条
停车管理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执法联动和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停车管理与服务,做好停车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的衔接、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行为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查处机动车道路违法停放行为,规范停车秩序。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及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车辆变化和停车设施的建设情况,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推动停车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共享化。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8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和车辆停放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停车管理服务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1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停车需求变化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建筑物使用性质依法改变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对应的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时,应当统筹将停车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13条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结合新能源车辆发展需求、停车设施规模以及用地条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新能源车辆专用充电停车泊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既有公共停车设施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可以改造新能源专用停车泊位、充电设施,并且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充电安全。
对于改造新能源专用充电停车泊位、充电设施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服务。
第14条
鼓励在医院、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区域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15条
鼓励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政府储备土地、闲置土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景观;
(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16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供电、消防、排水防涝、视频监控、安全防护以及停车引导等设施。规范设置具有显著标志标识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利用公园、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防灾减灾及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17条
住宅小区现有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且不侵占绿地的前提下,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1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停车供需状况等情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识,标明停车时段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19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非机动车保有量、停车设施使用情况、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并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整合停车场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并向社会提供停车引导、无感支付等便民服务,推行无杆管理、先离后付、一码服务。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准确传输相关信息。提供在线电子支付功能的,应当简化支付流程。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