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完善、巩固和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或者自然人中选认选派到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
第3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应当遵循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高位嫁接、重心下移的原则,突出服务公益性,实行党委统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成效。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总体规划、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服务对接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选认选派、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社、金融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7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
第8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选派和管理
第9条
个人科技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吃苦耐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二)具备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
(三)具备与服务领域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科技特派员可以以个人、团队、法人的组织形式提供服务。
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当有三名以上成员符合个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条件。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常态化开展科技需求采集,掌握农村基层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供给库,提供科技特派员专业专长、科技成果、服务经验等信息,对接地方产业技术需求。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需要和科技特派员的专业专长等,按照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要求,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鼓励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认选派高层次科技特派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认选派有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科技特派员;鼓励知名专家设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
科技特派员的选认选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承担科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宣传解读“三农”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科技科普宣传;
(二)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引进、技术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发展优质特色农业;
(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指导与服务,培养乡土科技人才;
(四)开展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创新创业活动;
(五)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深化一二三产融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的服务。
第13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预期目标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定期向派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14条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15条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派、调整、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将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其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第16条
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存在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不服从管理或者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补助、科技特派员现场教学点补助以及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助、购买保险、搭建平台等方式,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农业农村发展研究机构、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