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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3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3
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和谐善治的和美乡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和美乡村建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建管并重、注重长效。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理、监督和规划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游、卫生健康、林草、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和美乡村建设。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财政补贴、村级组织统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美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和美乡村建设意识,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村民健康绿色文明生活。 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公益宣传,营造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根据自身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1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坚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注重乡村特色的原则,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统筹产业发展、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人居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要素,优化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格局,加强特色空间营造,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边界,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和传统建筑,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第13条
村庄设计应当尊重村庄原有格局和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等历史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民族村寨,保持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牵头做好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系统建立涵盖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及其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库及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并设置保护标识标牌。 在保护过程中,应当尊重村民原有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以民宿经营、文化展示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实现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活动,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与空间形态,保持村落原真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服务便捷的原则,推进乡村公路、村内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村庄道路建设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照明、景观、休息区、指示牌、交通标志标识等设施。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改造,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供水设施和排水管网(沟渠)布局合理、便于维护。 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全面推进农村用水计量收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用水终端管理长效机制,引导村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持续稳定。
第17条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理、清理,保持与村庄环境风貌协调统一。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村卫生室的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以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 乡村寄宿制学校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完善寝室、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建设村史馆、文化广场、农家书屋、乡村舞台、健身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公共文体设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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