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7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7
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4条
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5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6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7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8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专业人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
第9条
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10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市(州)、县(市、区)、街道应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换届选举的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11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第12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13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组织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 (六)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九)组织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居民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二)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14条
召开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15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16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民; (三)户籍和常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社区工作者。 已按前款规定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和社区工作者,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选民登记时,需要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提供协助的,上述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选举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设立登记站、上门逐户登记、电话联系、信息技术手段联络等多种方式开展选民登记。
第17条
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
第18条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推选的新一届居民代表进行登记。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照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
第19条
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名单出现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20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县(市、区)、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同一选民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