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2-1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旅游促进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开展文化润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自治州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品牌培育、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自治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依托山水、草原、胡杨、红色、民俗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丝路山水·壮美巴州”品牌,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全域促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发展格局。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和兵地、军地、油地等区域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环塔里木经济带发展建设,打造新疆重要旅游目的地、世界级旅游目的地重要支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数据统计、文明旅游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5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外联合作、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引客入州”工程,加强文化旅游的宣传推广,突出楼兰文化、东归文化、军垦文化、马兰文化、石油文化等地域历史文化,依托巴音布鲁克草原、博斯腾湖、塔克拉玛干沙漠、阿尔金山、塔里木胡杨林等特色自然景观,利用交易会、博览会、文体节事活动,多渠道推介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 鼓励网络主播、短视频创作者等互联网内容生产者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文化旅游,对于表现突出的,可以邀请其担任“文旅推介官”。
第7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单位和个人通过创作、生产、传播、展示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文化安全和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科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依法编制康养旅游、冰雪旅游、自驾旅游、特种旅游等专项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文化旅游发展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尔勒市为旅游集散中心,提升其对全州旅游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过境游”向“过夜游”转变。 支持巴音布鲁克、巩乃斯景区发展观光度假、冰雪运动等,逐步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博湖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围绕“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旅游特点,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样板;轮台县、尉犁县、且末县、若羌县立足沙漠胡杨生态资源,主动融入环塔里木民族风情旅游圈,推动自驾游、探险游、低空游等产业发展。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旅游资源普查和保护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资源数据库,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时更新、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库尔勒梨城机场、巴音布鲁克机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乌若高速公路、那巴公路等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为支撑,协调增加库尔勒至国内主要客源地航线、开发铁路旅游专列,开通旅游专线、班线客车,畅通与周边地区景区联接,构建“快进慢游”交通网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旅游指示标识、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通讯基站、应急救援设施等建设。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演艺场馆等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和改造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巴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馆、巴州博物馆、西域都护府博物馆、楼兰博物馆、孔雀河烽燧群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七个星佛寺遗址博物馆、巴伦台黄庙博物馆等历史文化工程,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建设文物主题游径,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文化旅游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交通运输、气象、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实现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强化旅游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节庆赛事等旅游公共信息的发布,科学引导群众安全出游。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品牌培育和奖励、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股权融资、发行债券、上市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1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合作机制,增进与疆内外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文化旅游协作,利用援疆资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鼓励援疆省市企业参与自治州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支持援疆省市在自治州设立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推动客源互送、线路共推、资源共享。
第1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团(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共享文化旅游资源、共同开发旅游景区、共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构建兵地一体化文化旅游服务格局。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募集资金、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旅游与文艺、教育、康养等领域的跨界融合运营。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等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第四章 品牌培育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