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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学生和教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7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8条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9条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10条
陪餐人员应当对餐食质量、用餐环境、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对陪餐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核查和整改,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11条
学校应当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第12条
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学校应当监督其按照营业范围经营,不得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法律、法规禁止售卖的食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第13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鼓励学校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章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
第14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鼓励学校食堂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15条
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执行食堂经营者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第16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7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18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验收、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台账登记,配备食材验收人员和出入库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出入库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食材验收应当至少有两名食材验收人员共同参与,对验收的食材开展信息核对、外观检查、标签检查、温度检查、票据核验等,发现有不合格情形的,应当拒绝验收。
第19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相应的食材贮存场所以及配备贮存设施,保障贮存条件,按照要求分类存放食材。
第20条
学校食堂应当安排烹饪人员在烹饪前,对所需食材有无杂质、异物、异味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烹饪要求。 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及时盛放在清洁的容器中,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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