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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3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2016-01-15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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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化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数字生产力,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加快建设数智贵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3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共享开放、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4条
本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以算力为基础、数据为关键要素、应用为赋能途径、产业为发展重点,加快建设数智产业集群,打造算力高地、数据高地,引领支撑社会治理转型、生活服务转型、产业升级转型,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5条
本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建立完善促进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统筹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承担本部门的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工作,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7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遵循规律、立足实际、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级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相关规划的,应当与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相衔接。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算力基础
第9条
本省坚持存算一体、智算优先,推动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资源协调发展,提高数据中心计算力和存储力,扩大算力规模,提升算力能级水平,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
鼓励算力相关企业在贵安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智算中心,支持已建智算中心扩容升级。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建立数据中心绿电供给机制,支持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利用本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等方式降低数据中心能耗。
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建立算电协同机制,推动算力设施与电力设施协同规划、联动建设和联合运行,协调供电企业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电需求。
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算电协同等方式保障数据中心电力供应高效稳定,降低用电成本。
第12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算力网络建设,推动高速直连网建设。鼓励和支持通信运营企业部署应用先进网络技术,完善超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算力品牌打造和宣传推介,加强与其他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算力供需对接和协同联动,制定政策措施降低用算成本。
鼓励和支持算力运营企业开展算力服务模式创新,拓展业务场景,满足多元市场需求,提升算力服务普惠易用水平。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基本规则,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具体规则,编制本行业数据资源目录,促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数据专员,加强本部门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及安全管理等。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动态编制高频公共数据清单,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同级数据主管部门物理归集高频公共数据,并归集中低频公共数据,强化数据动态更新和质量管理。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电子证照、地理空间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动态更新,推动基础数据库依法共建共享。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的措施,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上级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部门的公共数据。
下级部门获得回流的公共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数据安全。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安全服务等。
推动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构建跨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主体的数联网服务体系。
第18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强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开展数据采集治理、合规登记、开发利用、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数据共享共用。
第19条
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育数据市场的政策措施,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指导、推动数据市场建设。
鼓励和引导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第四章 应用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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