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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8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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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工作应当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全面提升全市域安全水平。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四)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安全工作; (五)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数字平安建设; (九)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工作。
第5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以及其他流入本市人口较多地区的平安建设合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促进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第二章 共建共治
第6条
市、区县(自治县)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落实本级党委、上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平安建设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 (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六)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推动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管理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平安建设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9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健全村、社区平安建设联防联控等工作制度,推动将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第10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开展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平安建设,在犯罪预防、教育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应急处置救援、矛盾纠纷调解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第12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积极参与所在地平安建设工作。
第13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社区治理、治安巡逻、平安法治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解、平安法治宣传、安全监督、应急处置救援、消防志愿服务、特殊群体关爱、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培训、激励、管理制度,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章 闭环管控
第15条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督促其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稳定风险隐患闭环管控责任,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排查、评估、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闭环管控机制,实现精准、协同、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16条
有关单位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在决策前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审查评估。 司法行政、信访、网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审查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17条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全面排查、滚动排查和专项排查。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18条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和预警响应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进行科学评估,分级分类实行清单管理并适时动态调整,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步交办、指导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开展预警响应。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加强重大以上风险隐患的研判预警、交办督办。
第19条
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应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加强风险隐患监测、巡查和管控,防止恶化升级。 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对风险隐患引发的案(事)件、事故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管控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案(事)件、事故造成的危害。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和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会同涉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处置重大舆情。
第20条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提示机制,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提示。被提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开展风险隐患防控、化解和处置工作,对阶段性高发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治理、集中化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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