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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北民歌,是指流传于陕西省北部地区各类民间歌曲的统称。主要包括信天游、小调、号子等。
第3条
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守正创新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科技赋能的保护传承发展体系。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联、社科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陕北民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陕北民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创作、传承、传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创作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志愿服务、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9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场所:
(一)陕北民歌的歌词、歌谱、曲调;
(二)陕北民歌的演唱技法、表演形式、伴奏技艺以及方言、民俗;
(三)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
(四)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村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等原生性文化生态空间;
(五)与陕北民歌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0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资源调查,运用图文、影音等数字化多媒体方式,开展陕北民歌档案资料、口述历史、传承人情况、代表性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收集归档、记录保存,建立陕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陕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陕北民歌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陕北民歌资源信息。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的挖掘、整理,研究与阐释其中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文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12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陕北民歌抢救性保护制度,制定认定标准,规范抢救流程,对濒临消失的原生态陕北民歌、革命歌曲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展示、传承、陈列等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陕北民歌保护传承活动,合理布局陕北民歌演出空间,定期维护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设立陕北民歌传承、展示、展演场所。
第14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承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发放、资格取消等的重要依据。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陕北民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陕北民歌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陕北民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17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和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陕北民歌宣传教育,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兴趣小组以及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增强学生对陕北民歌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等建立陕北民歌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
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校园,开展陕北民歌知识普及、艺术指导等活动。
第18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创作、导演、表演、评论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陕北民歌艺术人才库。
第19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科学公正评价陕北民歌艺术人才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
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考核认定晋升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艺人申报职称。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推广陕北民歌,结合节庆、民俗、会展、赛事等活动,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国内外展演、艺术研讨等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弘扬传播陕北民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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