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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安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安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建设与管理,规范诉求活动,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和社会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12345热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通过12345电话、微信、信箱、政务服务网等多种渠道受理诉求事项的非紧急公共服务平台。12345热线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使用12345热线提出诉求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条
12345热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主动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12345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解决12345热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将12345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诉求办理和社会治理。 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的运行管理、指导协调、评价问效、监督督办等工作。 县(市、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12345热线工单的接收、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12345热线诉求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诉求办理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协助做好12345热线有关诉求办理工作。
第6条
12345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7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12345热线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和合理预期,依法反映诉求。
第8条
对在12345热线工作中表现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第二章 受理与办理
第9条
12345热线实行一号对外、统一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结、评价反馈的工作机制。
第10条
12345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含节假日)全时段服务。
第11条
12345热线受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各类非紧急事项。
第12条
诉求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在线转至相应热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相应渠道; (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服务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但同一服务对象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 (六)存在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情形的,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13条
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提出诉求。 服务对象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
第14条
服务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表达诉求应当客观、具体,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不得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占用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恐吓热线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应当如实提供。
第15条
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建立分类处置工作机制,根据诉求的性质、内容采取直接解答、转派工单等方式进行处理。 市12345热线工作人员接听服务对象来电时,应当认真听取服务对象陈述,使用规范语言引导服务对象明确诉求内容。能够在线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在线答复的,全面准确记录诉求要素,形成诉求工单。对漏接电话应当及时回拨。
第16条
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派工单,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负责。
第17条
工单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承办单位接到工单不得推诿,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书面说明退回理由和依据,在一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回,12345热线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转派;审核未通过的,首接承办单位应当接收办理。
第18条
诉求工单存在职责交叉或职责争议的,12345热线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第三方会商确定承办单位,无法通过会商确定承办单位的直接指定承办单位。 诉求工单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12345热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19条
除110、119、120、122等服务热线处理事项外,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事项的诉求,接线人员应当先行向相关单位电话预警,再派发诉求工单,承办单位应当快速妥善处置。
第20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联系服务对象,了解诉求具体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涉及保密要求的工单应当联系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进行办理。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12345热线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办理诉求。 (三)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对象和12345热线管理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解决的诉求,提交阶段性办理结果,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并跟踪办理直至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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