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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安康市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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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汉阴凤堰梯田保护与利用,赓续当地传统文化生态,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汉阴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汉阴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汉阴凤堰梯田(以下简称凤堰梯田),是指位于安康市汉阴县境内的凤江梯田、东河梯田、堰坪梯田以及附属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遗产等。 凤堰梯田的保护区域以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准,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含以下区域: (一)凤江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接擂鼓台西麓,南达象鼻梁,西至老君关,北近庙坪; (二)东河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老君关西麓,南至东河村村部,西至李家沟东侧,北至汉漩公路; (三)堰坪梯田:保护范围为梯田本体;建设控制地带东至汉漩公路,南至天宝山,西至艾子沟茨沟,北至道士坪。
第3条
凤堰梯田的保护与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活态传承、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凤堰梯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梯田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第5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6条
凤堰梯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凤堰梯田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7条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梯田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依法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等,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第8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凤堰梯田保护利用所需经费。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凤堰梯田保护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凤堰梯田保护利用。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凤堰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10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对在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11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凤堰梯田保护宣传、培训教育、科普展示等活动。 每年9月5日,为“凤堰梯田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有关的专项规划互相衔接。
第13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属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14条
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遗产的原有风貌及周边环境,防止破坏梯田及其生态系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5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保护与凤堰梯田有关的文物、灌溉体系等物质文化遗产;组织收集、整理凤堰梯田有关史料、档案;保护和宣传与凤堰梯田有关的传统技艺、节庆、习俗,以及传说、歌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民间文化。
第16条
市、汉阴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山脉、林草、水系等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持梯田的自然灌溉体系、灌溉形式。
第17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对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汉阴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凤堰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18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病虫害防控、灌溉水质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凤堰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19条
鼓励、支持按照传统农耕方式修筑、维护、耕种梯田,培育传统技艺传承人、工匠。
第20条
汉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做好凤堰梯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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