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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7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7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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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开放举措、开放平台、开放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统筹开放与发展、改革、创新、安全的关系,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事务、对外宣传等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开放理念,增强开放意识,加强开放型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举措、成效等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开放型经济促进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外事侨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数据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放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监察、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贸促会、工商联、侨联、科协、对外友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加强与国内国际商协会联络交往,促进国内国际合作,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开放举措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市场基础设施、政府行为尺度、市场监管执法、要素资源市场和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探索创新。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外来投资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针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和许可等方面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方优势和特色产业加快外向发展,培育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省级外贸特色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加大外贸公共服务供给,引导经营主体开展外贸业务。
支持企业以及出口产品的境内外专利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国际通行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等活动。鼓励发展产业集群品牌,推动形成具有湖南地域特色的外贸公用品牌。
第9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内外贸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商品交易市场。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以及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新型易货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贸易,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文化贸易,健全文化贸易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培育文化贸易竞争新优势。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招商工作统筹协调,鼓励开展跨区域招商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招商,优化创新招商模式,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组织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赴国(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组建队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应当为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洽谈重点招商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支持以湘商回归、校友回湘、湘智兴湘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产业跨境布局,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机制。支持境外商协会建设发展,引导境外湖南企业加入所在地中资企业商协会以及当地湖南商协会。
开发区应当利用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同重点国家、国(境)外重点区域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承揽政府工程、跨境并购、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在海外布局建设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仓储基地等,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第14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有关国家投资建设或者与所在国企业共同投资建设产业园区,吸纳中国企业以及所在国或者其他国家企业投资,开展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与省内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联动。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以及售后服务一体化营销体系。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境劳务人员权益保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政策咨询、解读等相关服务。鼓励和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海外侨社团的联系,加大友好城市结好和民间对外交往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际交流合作提供要素保障,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论坛、经贸展会以及多边交流活动。支持国际会议、国际组织落户湖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国际友好城市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农业、旅游等多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友好城市活跃度和实效性。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一体化合作发展机制,加强与中部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等区域在产业协同互补、科技创新合作、优化市场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等领域的沟通合作,推动各种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际开放合作协调机制,深化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对接,强化“一带一部”区位优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主动对接融入国家和省重大区域战略,协同破除各类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畅通“一带一部”经济循环,共同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承接符合本地区特色以及发展方向的先进产业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主阵地作用,创新产业承接方式,优化产业承接布局和转移合作模式,推动建立完善跨区域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 开放平台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建设经贸合作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在通关、物流、金融、认证认可等方面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境外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支持经营主体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以及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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