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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10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0
西宁市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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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建设西宁市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供应,推动能源利用绿色低碳转型,拓展零碳智慧应用场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中心城市定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打造高原地区能源电力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城市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城市),是指通过优化整合电源、电网、负荷资源要素,构建以储能为重点,以先进技术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高比例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为目标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
第3条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绿色发展、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数据、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能源、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10条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立足本市负荷中心用能需求,培育壮大绿电消纳能力,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和电力供需结构,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助力全省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电网配套、储能项目建设及产业发展。
第11条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水利等规划的要求,并与能源发展、电力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
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示范中心城市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
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内清洁能源富集区域的沟通协作,推动绿电入宁通道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跨地区清洁能源入宁消纳规模。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电力等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推动清洁高效煤电建设,科学布局可再生能源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利用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居住建筑和空闲土地等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
第16条
电力管理部门监督电网企业加强电网智能化改造,构建数字智能化坚强电网。
引导电力企业合理安排新型电力系统项目建设周期。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运用柔性配电网、虚拟电厂、微电网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智慧化电力供应系统。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负荷管理机制,引导电力用户开展需求侧响应,合理调整用电行为,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电并网标准,保障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电源接入和运行的需求。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储能规划和要求,科学布局储能,引导企业在电力负荷中心或者新能源富集区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加强与电网调度系统的协同运行。
鼓励储能产业集群建设,推动储能与新能源、装备制造、绿色算力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储能技术研发、装备生产、运维服务等新型产业,延伸储能产业链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利用多元新型储能技术,优化配置储能资源,提升能源存储和调节能力。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能源服务,鼓励能源企业融合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供应模式,在工业园区、商业区、大型社区等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关键技术研发,培育和规范综合能源服务市场,支持能源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建立综合能源服务体系。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工业、建筑、交通、通信和居民生活等领域扩大电能替代规模,提高绿色电力终端用能消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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