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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1-27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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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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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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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建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5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大数据、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集成应用,推动勘察设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绿色建材产品和可再生能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绿色建材产品的推广目录。
第8条
支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新发展工程建设新模式,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特色化、集成化发展。
第9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规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要素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提供参考。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10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租用、借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1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注册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超越其所在单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执业;
(三)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2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13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择优选择承包方。
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现代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
第14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依法对评审因素量化后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鼓励增加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指标中的权重。
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16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使用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17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等为依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以及消防、人防、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应用、防灾减灾等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18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19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推荐、采用已经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第20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签字盖章制度,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盖出图专用章;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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