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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2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0
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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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以下简称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有关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文物保护、历史城区保护等法律、法规有更严格管控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浮山森林公园的范围为浮山绿线的围合区域,包括浮山、徐家东山、凯旋山庄北山、麦岛小北山。 太平山中央公园的范围为太平山绿线的围合区域,包括原中山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榉林公园。
第4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浮山和太平山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开展浮山和太平山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区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标准和日常管理规定,对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浮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成效评价。 太平山中央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浮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浮山森林公园养护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态补偿费用分别由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财政承担,相关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浮山绿线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所划定的绿线执行。 太平山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拟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项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防灾减灾项目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办理,并不得减少绿线的围合面积或者绿线内的林地、绿地面积。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组织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
第9条
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浮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太平山中央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各类设施的布局与规模用途、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10条
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景观设施、生态保护设施、应急避难设施、消防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公园设计规范》规定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外,不得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新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现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的,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整治、拆除或者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建(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将其用于住宅、宾馆、饭店、养老院、学校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不相适应的用途。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
第11条
严格控制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因公共利益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功能正常发挥。
第12条
禁止改变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现有环山绿道的主体线型、断面,但为完善绿道布局需要与新建绿道相衔接的除外。
第13条
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建造坟墓。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坟墓,除依法受国家保护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依法处置。
第14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以及科学、生态、安全、节俭等要求,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15条
浮山绿线外扩八百米(其中徐家东山外扩五百米)、太平山绿线外扩五百米区域划为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退让浮山绿线、太平山绿线不少于十米。建设项目施工不得侵占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 在浮山绿线外扩一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邻山峰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新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的,其最高点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邻山峰海拔高度的二分之一。在浮山森林公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其他区域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最高点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邻山峰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段控制的原则,分别确定浮山九座山峰以及徐家东山的周边建(构)筑物高度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在太平山中央公园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最高点海拔高度不得突破八十米。
第16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扩建建筑物的,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时,应当征求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新建、扩建建筑物,以及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外扩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17条
严格保护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山海景观视廊。东至海宁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海江路、青大三路,北至浮山绿线的区域,划为浮山森林公园山海景观视廊。东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武昌路,北至太平山绿线的区域,划为太平山中央公园山海景观视廊。 山海景观视廊范围内应当保持视线通畅、风貌协调,禁止新建、扩建高层建筑。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8条
浮山森林公园实行林长制,设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林长,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特定区域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的方式封山育林,并将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
第20条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植树造林、景观营造、草坪轮换养护等措施,提高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生态价值。植物栽种应当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主要采用本地适生树种,丰富生物多样性。 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优化绿道的行道树配置,形成层级清晰、季相分明的林荫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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