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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7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7
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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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基本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将高质量充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培训服务、就业援助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在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并根据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第7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通过积极就业实现自身发展。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加强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就业优先政策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投资、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对岗位创造、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方面进行就业影响评估,合理引导就业流向,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合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第10条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11条
按照国家规定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为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提供融资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经济组织、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便利,支持市场主体稳定和促进就业。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就业空间布局,建立区域间就业协作和就业互补机制,加强劳务协作,促进不同地区的就业水平、就业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衡发展。
支持革命老区、偏远山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
支持用人单位跨地区引进劳动力。对新引进或者输入外来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建立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制度,制定实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专门帮扶措施,支持各类零工平台建设,促进多渠道就业。
第三章 促进市场化就业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就业导向,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市场化就业机制,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形成统一开放、公正透明、高效有序的就业市场,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升就业灵活性和多样性,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就业岗位调查、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推动就业市场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制定用工计划和劳动者有序流动就业。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配合,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第17条
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平台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带动就业创业。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扶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重要渠道作用,并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在人才评价、档案寄存、参保缴费等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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