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9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互,能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多层级的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和协同决策,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外界信息交互和协同控制功能,无人类驾驶操纵机构,在特定场景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新型车辆,包括智能网联矿用车、无人配送车、无人零售车、无人接驳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巡逻车、无人运输车等。
第3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包容审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5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和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公路应用路段交通标志设置、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城市道路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矿用车推广应用等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发展、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7条
鼓励新闻媒体、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宣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科普和应用体验,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良好环境。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本市主导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干线物流、智慧矿山、城市综合服务等智能网联汽车特色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研发服务、推广应用等全产业链发展,高质量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第9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 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相关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相关标准。
第11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进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整车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企业以及零部件企业,推动其制造、研发、采购、结算等业务落户。
第12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现代物流服务、新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多元融合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第13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规模化应用和商业化运营,利用煤炭、煤矸石、硅石、石灰石等大宗货物中短途运输需求,开展干线物流、点对点货物运输、工业园区货物接驳等特色应用场景,拓展多元市场应用主体,吸引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构建多方参与的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产业生态。
第1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企业探索独立运营、租赁经营、多方联营、虚拟司机软件服务等创新运营模式,推进智能网联重型载货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第15条
经济开发区(园区)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供应标准地等方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项目落地。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提升绿电消费比例,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第1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人才引育、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型智能网联汽车人才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按需设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业,推动跨学科建设,与企业联合培养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第17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讨、展会、赛事、交流等活动,推动与其他城市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应用、数据、标准等互联互通、共认共享,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多场景、跨区域应用。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18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基础设施,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19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建设与运营,依法采集、处理、利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实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通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测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运行状态,并对智能路侧基础设施的数据质量进行在线测试和智能维护保养,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安全运行。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主体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应当将相关运行数据接入智能网联汽车服务管理平台。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