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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5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当前版本
2010-07-30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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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3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7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不同等级农村公路比例适当、有效衔接、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10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3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14条
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
第15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16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17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第18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第19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20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养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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