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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2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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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并逐步扩展管理范围;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的其他农村地区,应当按照《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管理,并遵守本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4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单独存放、专业收运、统一处置。 鼓励和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县级之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查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7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其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以及托幼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和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8条
根据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收费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不得重复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科学核定餐厨废弃物定额,实行动态调整。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实际价值和市场行情协商收购。
第9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的餐厨废弃物科学处置意识。
第11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13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设定的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的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提供服务的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情形等内容。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服务许可。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 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14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他垃圾; (二)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以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不得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雨水管网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渠道、河道、水库、湖泊、海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处置企业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收集、运输时间和频次,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集中存放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将产品去向记入台账;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四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18条
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确认。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和联单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台账和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台账和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1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20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平台上上传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共享相关信息。台账和联单管理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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