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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1-26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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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保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推进保密事业高质量发展。 保密工作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构建领导有力、体系完备、攻防兼备、协同共治的保密工作格局,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4条
自治区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区保密工作。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以及自治区保密工作政策措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地区保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密科技产品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涉密人员保密管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7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临时性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并接受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 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保密工作。
第8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窃密泄密行为,筑牢保密防线。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保密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保密工作,并确定保密联络员。
第9条
每年4月为自治区保密宣传教育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和体系。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教育培训评估机制,加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干部保密教育、国民保密教育。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第10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保密科学技术发展,支持开展保密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新型加密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保密领域的应用。建立保密技术服务体系,提升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数据恢复、信息设备维修维护等保密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保密资质单位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自治区保密科技支撑平台,提升保密科学技术水平。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任用交流、职称评定等相关激励保障措施。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工作专家咨询机制。
第12条
建立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军队保密工作交流协作机制,健全完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互通、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协同配合。鼓励和支持在区内外开展保密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13条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定密管理
第14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上级或者其他机关、单位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中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将有关国家秘密事项通知州、市(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
第15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一)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程序嵌入公文审核流程。
第16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除国家秘密解密后正式公布的外,作出解密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将解密决定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17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控制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知悉范围,加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全生命周期保密管理,不得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文件发放范围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发放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传递电子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符合保密规定,优先使用涉密信息系统。
第18条
除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外,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将国家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集中销毁。 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信息设备退出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19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时,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进行审查;采购、建设、运行维护、废止时,机关、单位应当落实有关保密要求。 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防护体系,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商用密码保护、数据安全等保密防护要求。
第20条
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运行维护单位的保密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与运行维护单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告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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