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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11-27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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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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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兵员质量和国防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3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4条
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5条
省、市(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6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依法做好征兵准备、实施和送兵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信息,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教育资助、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等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协助兵役机关依法做好兵役登记;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置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专业技能信息;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再次入伍时原服役期间信息的核查以及为入伍新兵提供食宿等服务保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新兵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8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总体筹划和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征兵各项工作,其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9条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1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鼓励退役军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学生健康促进工作,引导学生了解科学健身知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为提升兵员质量奠定基础。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要求,做好保障高素质兵员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指导、支持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和军队建设需求,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鼓励学生加入军事兴趣类社团,通过思想政治建设、兵役法律法规宣讲、征兵政策解读和军事兴趣培养等方式,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第13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14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16条
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17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查验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情况。
学校应当提示适龄学生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残疾情况,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协助兵役机关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病史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兵役机关核查相关情况。
第19条
确定应征公民、组织应征公民初步核查、初步体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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