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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1-2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1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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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3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科技、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申报、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6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经济事务实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修改、实施开发区产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组织实施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和创新创业制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工作;
(五)建立企业诉求受理、反馈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开发区承接能力,将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赋权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经济管理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逐步剥离开发区教育、卫生、民政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开发区相关执法活动,也可以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区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稳健发展能力。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统一规范统计口径、指标范围等内容,加大数据共享应用。
第12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人员聘用制、竞争上岗制,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流动。推进开发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规定、发展实际的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推行“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运营管理,推动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
开发区设立运营公司的,应当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的原则,推动运营公司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市场化服务。
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运营公司出资人职责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评价增量增幅和质量效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位以及干部使用、薪酬绩效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1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开发区总体要求、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和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开发区内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以及“标准地”等供地方式,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
支持开发区依法依规处置开发区闲置土地,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储备、协议置换、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开发区道路、供气、供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以及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智能微电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打造绿电园区、零碳园区、智慧园区。
第18条
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
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可以按照自治区级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9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坚持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根据功能区定位、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巩固延伸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延长、补齐、做强产业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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