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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2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0
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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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3条
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红十字会工作,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弘扬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加强公益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红十字事业,按照规定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省红十字博爱周期间,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第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7条
市、区(市)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置独立的财务、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8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授予其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9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10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聘请。
第11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备灾救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展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宣传、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奖励激励、人道关怀等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八)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参与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开展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12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学校、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备,标明联系方式、操作指引等信息。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备配置方案、明确配置要求,并建立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已配置应急救护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将应急救护设备操作技能纳入应急救护培训内容,发展壮大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服务海上救援、重大赛会和健康青岛建设。
第13条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红十字会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会员和志愿者管理等信息数据的联通和共享,提升红十字会服务管理效能。
第14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为发展会员和志愿者,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实施人道救助,举办应急救护培训,普及群众性健康知识,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宣传动员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博爱家园、博爱卫生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红十字基层阵地作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1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从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1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一体化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建立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第18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以及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对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激励优待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红十字医学捐献登记服务站,并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建立人体器官(角膜)、造血干细胞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开展缅怀纪念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无偿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 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
第19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工作总体部署,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进行应急救护、应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20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红十字基层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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