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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1-24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4
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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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环境是指学校周边与学校教育以及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
第3条
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周边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5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学校周边环境。
第8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教职工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增强防护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以及学校安全的情形,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方面的宣传,对侵犯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安全环境
第11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及四周围墙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完善学校周边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系统,整合接入社会面视频资源。
第12条
公安机关应当联合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学校周边各类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在学校期间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格外来人员和车辆管理。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人员。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一)纠缠、侮辱、谩骂、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或者强行向学生索要财物;
(二)引诱、教唆学生偷窃、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故意损毁学校、学生、教职工的财物;
(五)通过围堵校门、拉挂横幅、贴报喷字、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手段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六)其他危害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以上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查处。
第14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上放学时段高峰勤务制度,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公安民辅警、学校安保人员、教职工和志愿者等组成“护学岗”队伍,维护上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及周边秩序。
第15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需要设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16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学校周边道路条件、交通环境、流量变化等因素,采取即停即走、单向通行、临时限行、远引掉头、远端停车等交通组织方式,缓解上放学时段道路交通压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峰错时上放学等措施,减少上放学时段交通拥堵。
学生家长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17条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站点,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18条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学校根据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等情况,在学校门前道路两侧空间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规划设置学生上放学安全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划设醒目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防冲撞设施建设标准的拒马、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19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20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学校周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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