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11-29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9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科学有效地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实现人才强县,加速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使用、激励、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
第4条
自治县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人才发展政策服务体系,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评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将人才发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5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县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人才发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加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导督促人才工作重大部署的落实。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才编制规划及人才工作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人才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县人才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6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才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人才评价与服务体系的构建、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各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和保障。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及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和服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创新性劳动提供保障。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9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人才政策宣传活动,推广自治县人才工作品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氛围。
第10条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扬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者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11条
人才引进应当以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国家领军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所有制、行业、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第12条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相符。可以在统筹事业编制的基础上,核定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的国家领军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引进程序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13条
自治县依据相关规定对招录(聘)难度大的特殊专业和特别人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或者待就业青年人才,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以“带薪见习”等方式提前安排实习实训,为引才用才创造条件。
第14条
自治县境内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技术研发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第15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所有制、行业、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吸引优秀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为参与乡村建设的优秀人才在居住、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16条
自治县应当发挥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人才工程项目或者优惠政策留住人才,集聚外出人才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第17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发展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举办人才峰会、学术会议、技术研讨等人才交流活动,支持自治县人才创新团队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研究,共享创新成果。
第18条
自治县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流动手续,为人才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19条
自治县人才培养和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扎根基层、务实创新的人才队伍。
第20条
自治县应当围绕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新兴产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