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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5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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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宜业城市建设,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就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扩大就业规模,提升就业质量。
第4条
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第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具体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基础性工作。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所联系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馈行业内的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等信息,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新闻媒体加强就业公益宣传,开展舆论监督,营造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及其区域发展等政策时,应当与促进就业政策协调联动,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应当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建设时,将带动就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推动就业持续增长。
第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发展,拓展服务业就业空间;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位、资源和政策等优势,超前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新职业新岗位,增强就业新动能。
第1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政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第11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进呼包鄂乌等区域就业公共服务协作,推动实现就业公共服务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力资源畅通流动。
第12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创业扶持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人才专项经费等用于促进就业创业。
第13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促进校地融合发展,鼓励驻呼高校面向本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调整学科设置,组建各类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发展扩大就业。
第15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落户、住房保障、生育支持、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科研经费支持和人才奖励等政策,推动促进就业与人才引进、人口集聚协同发展。
第16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动态发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17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对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18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第19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面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第20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和推介机制,建设创业项目资源库,动态发布创业项目信息,推动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精准对接。
支持行业协会、咨询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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