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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5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2016-03-29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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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4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5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三)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支持烟草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7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推进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8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烟叶种植的规划管理,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9条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烟叶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建立优质烟田保护制度,积极推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发展烟叶种植基地,助力烟农共享产业收益。 烟叶产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技术标准,选育优良品种,培育特色品牌,推进清洁生产,防范灾害风险,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烟叶供给质量。 鼓励对烟叶的茎、梗等烟叶余料的研究利用,提高烟叶资源附加值。
第10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和收购价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烟叶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11条
烟草公司根据便民原则,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烟叶收购站点和烟叶种植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交售烟叶,不得收购、交售掺杂使假、变质污损、成分超标的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公开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样并对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第12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种植者代表组成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第13条
烟叶产区人民政府与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烟叶种植收购秩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现场作业秩序; (二)故意损坏烟叶种植收购设施、设备和用具; (三)擅自跨越规定区域转运烟叶、转卖烟叶; (四)截留、挪用烟叶扶持款物; (五)扰乱烟叶种植收购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14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调拨烟叶、复烤烟叶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烟草科研单位强化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创新能力,推进烟草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利用。
第16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强化品牌支撑,保护知识产权,提升高端化、绿色化和智能化制造水平。
第17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18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技术研发,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第19条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20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应当具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货源识别标识。 禁止伪造、冒用、擅自买卖货源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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