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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9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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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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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澄碧河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质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4条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划分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保护。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增殖进行指导;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8条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废旧板材、水浮莲、树枝、杂草等漂浮物;
(五)负责水库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质。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
(六)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跨县(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八)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水库水质保护经费: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合理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水库水质保护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与水库水质保护有关的事项。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等规划要求,确保水库水质保护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权对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13条
水库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14条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二)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5条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在水岸丢弃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防汛、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无关的船舶驶入;
(二)露营、野炊、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等其他树种。
第18条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旅游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9条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防洪、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
水库水位在165米(珠江基面高程)死水位以下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外,不得向库外调水或者取水。
第20条
禁止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的,应当符合自治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以及临水临河等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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