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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1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1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建设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历史文化特色,发挥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及六堡茶、骑楼、狮舞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创新发展、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
第7条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机制。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风貌提升改造中,结合实际融入岭南文化元素,塑造梧州特色的城乡风貌。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旅游骨干企业和旅游集团,推动文化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运营。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普查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旅游功能,加强岭南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依法保护和活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对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狮舞、赛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个人创作粤剧精品曲目,加强粤剧文化交流,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中共广西特委旧址、中共梧州地委旧址、大同酒店旧址等红色文化遗存资源,建设红色旅游景区、主题街区,开发红色旅游精品路线,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丰富红色旅游产品供给,推动与广西区内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红色旅游景区的区域合作,打造点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历史名人文化价值,讲好名人与梧州的历史事迹,开展文艺精品创作,创新名人文化展示载体与体验形式,推动名人故居打造文博艺术空间、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人文化旅游品牌。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宝石加工、食品加工、建材制造、丝绸生产等特色工业与商贸会展以及宝石节等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培育科普教育、生产体验、文化传承等多元融合的文化旅游业态。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六堡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古茶树普查和六堡茶原产地、原种茶、原工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选育茶苗,培养茶师,建设茶园、茶企、茶市、茶城。 鼓励和支持建设六堡茶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六堡镇古村落群旅游,举办黑茶大会、六堡茶文化节、斗茶大赛等茶事活动,创作六堡茶文化艺术精品,打造“茶船古道”等文化旅游品牌,推动茶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体育品牌优势,鼓励开发多元化体育文化旅游产品,打造龙舟、狮舞、武术等传统文化特色体育项目,举办具有影响力的精品赛事,带动地方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消费业态,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山地、丘陵、河湖等生态资源,发挥当地地理优势,完善白云山、珠山、泗洲岛、天龙顶、石表山、天书侠谷等景区建设,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推动康养旅游发展,加快康养小城、康养小镇、康养小区建设,开发休闲观光、中医养生、运动康体等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康养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因地制宜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发挥乡村生态、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丰富田园观光、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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