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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12-09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9
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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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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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发挥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从事城中草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中草原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中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体育、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恢复、管护和自然景观修复等实际需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城中草原保护和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6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城中草原活动。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9条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和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10条
经批准的《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11条
城中草原总规划面积为712公顷,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65.25公顷,控制保护区面积为146.75公顷。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转让、租赁或者破坏城中草原,不得改变城中草原性质或者减少城中草原面积。
第13条
在城中草原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第14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 因城中草原保护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养护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5条
经批准的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16条
核心保护区内既有的生产经营设施和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退出。
第17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自然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设施。
第18条
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9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破坏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第20条
禁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核心保护区内。 因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管养保护和经批准的施工车辆以及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观光的电动车,需要进入核心保护区的,应当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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