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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8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8
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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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东海水晶产业优化升级,打响“世界水晶之都”品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东海水晶产业,是指以东海县为主要集聚区,涵盖水晶原材料交易、产品设计、创意研发、生产加工、品牌建设、文化传播、市场销售等活动的产业集群。
第3条
东海水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创新驱动、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 东海水晶产业促进发展相关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产业布局,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协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东海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东海水晶产业发展日常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水晶加工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培育水晶加工制造龙头企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晶品牌保护、质量监督、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水晶制品产销对接、电商培育、对外贸易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水晶文化资源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数据、金融、海关、税务、邮政管理、版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水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规范和促进东海水晶产业有序发展。
第7条
水晶生产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经营要素、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水晶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水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8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搭建水晶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通过公共场所展示、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东海水晶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支持举办水晶产业发展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提高东海水晶国际国内知晓度,推动合作与交流。 每年九月为东海水晶宣传月。
第9条
对在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体系
第10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以及生态承载能力,合理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动水晶关联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化东海水晶产业体系。
第11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海水晶城、东海水晶文化创意产业园、水晶交易大集、水晶加工基地等载体建设,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引导水晶设计、加工、制造、销售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市、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为水晶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第12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水晶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水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新兴业务、上市等方式提升综合实力,培育东海水晶产业领军企业。 支持发展东海水晶产业总部经济,鼓励国内外水晶企业在东海县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
第13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东海水晶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招引计划,开展全产业链招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 市、东海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建立东海水晶产业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14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企业开展生态保护与节能降耗,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生态示范实验,提高生产原料利用率,促进生产废弃物的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以及安全处置。
第15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水晶文化为主题的文旅项目开发与推广。 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中融入水晶文化特色,鼓励将水晶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城市家具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水晶文化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等建设。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水晶加工、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延伸水晶产业链,推进水晶产业与休闲消费、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书画名家、作家、创意人员开展水晶文化创意活动,推出精品名作。
第16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晶生产经营者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园、水晶产业电子商务专业村、跨境电商监管仓、公用型保税仓等载体建设,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促进与港口、口岸等开放平台联动发展。
第17条
鼓励引进行业影响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电商服务企业,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水晶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做强自有营销渠道。支持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水晶产品,培育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18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国际化交易平台合作,建立海外营销网络,推动水晶产品进入全球市场。 鼓励水晶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企业利用全球水晶原材料、设计资源、先进技术和人才,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19条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晶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等,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20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晶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快速解决机制,依法提供维权援助。 支持水晶作品、产品设计者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水晶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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