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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10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0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包括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唐子城景区、宋夹城景区、绿杨村景区,具体范围按照《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包括外围保护区、协调控制区和视觉保护区。
第3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机制。 邗江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5条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和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综合性评比表彰项目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唐子城景区、宋夹城景区、绿杨村景区不同的保护要求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9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0条
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11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区域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核心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分级保护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 外围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应当加强与核心保护区的衔接,提升景观的可达性、可视性及产业、生态的协同性。 协调控制区是指外围保护区的周边东至黄金坝路—高桥路—泰州路一线、南至文昌中路、西至邗江北路、北至江平路的围合区域,应当重点对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协调引导,推动景观风貌自然过渡。 视觉保护区是指保护风景名胜区特定视线通廊的空间管理区域。
第12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天际线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瘦西湖及扬州历史城区周边区域建设高度控制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的视觉保护区进行系统性管控。 风景名胜区下列沿线可视范围内严格实施天际线保护: (一)水上游览线(大虹桥—接驾厅); (二)长春路沿线; (三)瘦西湖东西向视廊(熙春台—小金山视廊); (四)瘦西湖南北向视廊(二十四桥—栖灵塔视廊、瘦西湖—二道河—荷花池视廊;瘦西湖双峰云栈—中心城区视廊); (五)保障湖廊道(下马桥—相别桥廊道); (六)唐子城北廊道; (七)其他经规划调整后增加的视廊沿线。
第13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天际线保护纳入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的审批条件,采用升放气球视觉实地校验、计算机模拟高度等办法,确保达到高度控制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相关工作。
第1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风貌协调和天际线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形状和高度,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5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禁止的建设活动;进行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6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在设置防护围挡时应当注重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资源保护和文化传承
第17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实施整体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18条
风景名胜区内各景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 瘦西湖景区重点保护瘦西湖生态水体完整性,维护古典园林建筑群和自然景观格局,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保护。 蜀冈景区重点保护蜀冈山体自然地貌,维护大明寺、观音山禅寺等文物建筑历史风貌。 唐子城景区重点保护唐子城、宋堡城等历代城池格局,加强遗址考古、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 宋夹城景区重点保护宋代城墙、城壕等遗址和湿地资源,加强遗址保护和资源利用。 绿杨村景区重点保护明清护城河水域及沿线景观,保护天宁寺、重宁寺、史可法墓祠等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19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造林绿化,优先种植乡土树种,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地,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蜀冈西峰生态公园、维扬广场、万花园等永久性绿地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另作他用;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对风景名胜区水系及上下游河流、湖泊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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