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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2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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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瓯柑保护,促进瓯柑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和弘扬瓯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瓯柑保护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是指原产于温州,以温州古称“瓯”为名的芸香科柑橘属宽皮类柑橘,其果实呈圆球形或者短圆锥形,具有酸甜微苦、耐贮藏等特点,是温州传统特色名果。
本条例所称的瓯柑产品,是指瓯柑鲜果和以瓯柑鲜果、花等为原材料加工而成的相关产品。
第3条
瓯柑保护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绿色发展、品牌引领、分级保护、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瓯柑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5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负责瓯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种植基地建设、瓯柑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以及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瓯柑种植区域农用地用途管制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瓯柑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瓯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瓯柑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瓯柑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6条
鼓励瓯柑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瓯柑行业自律管理,为瓯柑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
第7条
本市在三垟湿地瓯柑传统优势产区划定瓯柑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商核心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核心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会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8条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种植条件适宜、果实品质优良、种植面积较大等要求,听取瓯柑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种植企业(户)的意见,依法提出瓯柑重点保护区(以下简称重点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重点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9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四至范围、责任主体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调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及时变更保护标志相关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10条
本市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行长期保护,保持瓯柑种植规模和种植条件稳定。瓯柑种植生产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重点保护区内,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第11条
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情形改变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功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减少的瓯柑种植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面积减少的,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面积不减、种植条件不降的要求及时补足。
第12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正常生长、结果的瓯柑植株的;
(二)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
(三)建坟、露天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开放。
瓯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14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核心保护区所在地管理机构在核心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地组织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瓯柑种质资源圃。
瓯柑种质资源圃建设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个人开展瓯柑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利用等科学研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瓯柑品种登记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瓯柑品种登记。
第三章 种苗与种植管理
第16条
本市生产经营瓯柑种苗应当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依法从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领取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以及专业人员等条件。
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7条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保存瓯柑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建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18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瓯柑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依法推动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取得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规模的种苗产出能力的,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认定申请,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19条
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瓯柑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种植的瓯柑质量安全可追溯,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四)已经形成规模种植,种植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种植时间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瓯柑良种繁育基地、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认定单位、建设主体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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