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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0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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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创新活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4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系统协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版权、文化旅游广电、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数据、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和促进工作的联动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协同配合,推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
第9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按照国家和省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支持会员参与知识产权服务。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  护
第11条
本市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3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引导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14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快速响应机制,提供侵权预警、维权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
第15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培训和宣传。
第16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机制。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第17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例发布等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办案协作,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19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 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第20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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