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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古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12-2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6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20-10-22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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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开封古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古城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封古城的范围为:东至公园路和东环北路、西至西环路、南至黄汴河(南护城河)、北至北护城河范围的历史城区,繁塔禹王台历史风貌区,以及北宋东京城外城城墙遗址、大运河开封市区段遗址、明护城大堤等重要保护范围。
第3条
开封古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持、延续开封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封古城保护工作,将开封古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开封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封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封古城保护工作。
第5条
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开封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开封古城的保护、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开封古城的行为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封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工业遗产保护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开封古城详细规划。
涉及开封古城的城市更新、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相衔接。
第8条
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首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封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9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备案程序审批、备案。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对开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编制工作。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第11条
开封古城重点保护下列对象:
(一)开封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城市中轴;
(三)双龙巷、书店街、马道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御街中山路、鼓楼田字块、复兴坊、省府后街、花井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顺河东大寺和繁塔禹王台等历史风貌区;
(五)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西北湖、阳光湖、环城墙和环水系等环境风貌区;
(六)刘家胡同、省府前街、省府后街、朝阳胡同、南仁义胡同、北仁义胡同等传统街巷;
(七)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等;
(八)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有价值的工业遗存、门楼、古桥、古井、古石刻、牌坊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九)历史街名、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12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历史文化、文物等资源调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应当收集相关重要信息,向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将其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意见,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评议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3条
严格保护开封城墙、北宋东京城城墙遗址、明护城大堤、御街中山路城市中轴线、河湖水系组成的开封古城整体格局。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开封古城开发总量、空间尺度、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划定开封古城外围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分别制定建设控制要求。
对不符合开封古城保护要求、影响开封古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15条
开封古城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以小体量为主,空间布局以分散为主;
(二)建筑色彩以冷灰色系为主,红色、褐色为辅;
(三)建筑风格以宋式建筑为主,体现宋式建筑精致开放、清雅秀逸的建筑特色。
第16条
开封古城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开封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二)开封城墙三类建设控制地带、河湖水系沿岸五十米范围,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三)龙亭大殿至祐国寺塔(铁塔)之间二百米宽视线通廊范围内,新建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四)除一、二、三项范围外,开封城墙内其他区域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其他区域建筑高度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要求执行。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对建筑高度有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其控制要求。
第17条
开封城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建设管控应当严格按照开封城墙保护规划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开封城墙现存地上地下段落及整体走向。
第18条
严格保护御街中山路城市中轴线的历史文化价值,重点发掘、保护、展示州桥、朱雀门和大南门瓮城等遗址,体现中轴线的历史风貌。
第19条
保护开封古城水系传统格局,逐步恢复开封古城内的河湖水系,实现古城内外五湖十河水系贯通。
沿湖应当控制宽度不小于三十米的开放空间,河道水系两侧均应当控制宽度不小于二十米的开放空间。
第20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以保护、修缮为主,保护和修缮实施前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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