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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12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2
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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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英德红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提升英德红茶品质,加强英德红茶品牌保护,传承英德红茶文化,推动英德红茶产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树种植与茶叶加工、品牌建设、产业扶持、文化传承、科技创新等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等工作,制定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英德红茶生产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德红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英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与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4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支持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英德红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英德红茶产品质量管理、品牌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教育、供销合作等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发展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指导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联接政府与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枢纽作用。 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茶行业人才与技术培训,开展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推广与应用等工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第6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英德红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英德红茶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定期发布英德红茶实物参考样品,指导和监督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
第7条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模式,建立适制英德红茶的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稳定茶树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推动适制英德红茶种植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鼓励和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茶叶机械,推广茶园机采、机剪、机耕、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逐步提高茶园管理的机械化、智能化水平。
第8条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主推技术种植茶树、管理茶园,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种养循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生态茶园建设。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要求和生态茶园建设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茶园。
第9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加工英德红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应当具有英德红茶的品质特征。禁止使用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和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茶叶原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和精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10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进行数字化技术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打造数智化工厂,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第11条
英德红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等多元化的品牌保护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英德红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广、保护、利用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英德红茶地方标准制定包括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的管理规范,并加快推广应用。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管理规范。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13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实施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制度,通过数字化技术推动防伪管理与可追溯管理。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英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非英德红茶产品上使用与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六)其他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英德红茶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15条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英德红茶证明商标。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的特定品质。
第16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地方特色茶事活动,加强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英德红茶,发展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等销售形式。
第17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支持茶叶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拓展销售渠道。
第18条
鼓励在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英德红茶。 支持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到产地以外建立英德红茶推广中心和销售网点。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充分利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互保机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英德红茶出口,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创新发展
第19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市场推广等。
第20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创新适合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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